本规则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则中的“甲方”与“乙方”的含义与本协议中相同。
第一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提供乙方供应链系统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不满足入驻条件的;
(2) 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发布商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导致行政处罚、争议和纠纷的;售出的产品质量、标识不合格的,或者产品涉嫌走私、假冒伪劣、旧货、返修品的;
(3)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供应链系统规则的,或者其他甲方认为侵犯甲方权益的。
(4) 若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所规定入驻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限制乙方使用供应链系统提供的服务,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需要停止供应链系统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停止供应链系统服务功能;为弥补甲方已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乙方同意甲方不退还未到期部分对应的平台使用费。
第三条 供应链系统服务期届满,而乙方未提出延展申请或延展申请未通过甲方审核的,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本协议终止,仅仅是指双方不再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新的合作,但并不影响结算条款、保密条款、责任承担条款、声明与保证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的法律效力,相关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并切实履行。
第五条 如果任何一方拟在协议期限内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提出解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争议,甲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或出现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向买方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