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通过供应链系统对接至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均受本条款约束。本规则中的“甲方”与“商家”的含义与服务协议中相同。
一、供应商货品管理系统
1. 商家作为品牌方/代理商入驻供应链系统,甲方可以为其开通供应商货品管理系统,商家应在该系统设置商品指导售价、库存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费比例。
2. 商家保证在供应链系统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供应链系统相关规则,与实际发货的商品一致,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对描述的准确和相符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发布的上述信息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在供应链系统予以更新。若因信息未及时变更引起法律后果的,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二、供应商货品管理系统上传商品库存流程图
1. 供应商货品管理系统-供应商商品-商品-选择门店代理商品-点击批量插入库存表-选择相关店铺
2. 供应商货品管理系统-库存-选择编辑单个SKU-设置商品指导售价、库存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费比例
注意:商家可根据上传商品的属性,在供应链系统后台设置商品是否为应税商品价格。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供应链系统推送商家设置的价格情况自由选择对外出售的价格。
3. 商品库存数量多的情况下,可选择批量导入库存信息
4. 商家须在表格内设置商品的门店货号、实际售价、库存、不含税结算价、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费比例及开票信息
5. 表格完成后,点击批量导入信息即可
注意:供应链系统初始默认售价为0.01元,若商家在未设置商品售价的情况下,先行设置商品库存,造成损失的由商家自行承担。